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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01 16:50
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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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查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精神,拟对省级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申请采购非鼓励、非限制进口产品实行审核前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名称,技术指标和功能等(格式见附件一)。
(二)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针对拟采购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方面论证并出具意见。专家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格式见附件二)。
二、公示媒体及公示期:
非鼓励、非限制进口产品的公示应由采购人或财政厅在“河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供应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省财政厅和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省财政厅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四、申请采购非鼓励、非限制进口产品应当提交财政厅审核的材料

(一)采购人选择专家论证时,需提交: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进行有关公示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选择进口产品行业主管部门论证,需提交: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口产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采购人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公示的证明材料,以及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相关材料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