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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立法加速推进 税收法定再迈进一步

发布日期: 2019-12-06 10:31
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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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3日联合发布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部门在一并公布的说明中表示,目前消费税立法条件成熟。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费税暂行条例经历数次税制优化,适时推出消费税立法势在必行。由条例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延续基本制度框架税负总体水平不变

  

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

  

财政部在说明中表示,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同时,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比如,烟酒的消费税仍然延续了之前政策,税率不变。其中,白酒仍然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没有后移到消费端,税率也保持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不变。

  

卷烟类税率在生产(进口)和批发两个环节征税。生产(进口)环节,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从价税率分别为56%和36%,从量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征求意见稿》只是吸纳了近些年消费税改革内容,未涉及新的税率、税目调整,跟现行政策相比并没有变化。从目前来看,只是税负平移,并不会增加纳税人负担。”胡怡建说。

  

普华永道中国间接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李军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现行消费税规定基本采取了平移处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消费税政策的延续性,将消费税立法对于企业及财政收入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现行政策的表述及内容进行了完善,使其更加清晰明确,且与增值税相关概念的内涵保持一致;减少纳税人的办税频次,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3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明确了信息共享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消费税征管提供了保障。

  

为消费税改革预留空间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今年10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为体现这次改革方向,《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的规定作了调整。此前,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

  

胡怡建表示,《征求意见稿》征收环节增加了批发零售,此前国务院发布的方案提出新增部分税收归属地方,这有助于增加地方税收来源。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税增量部分归属地方,对于实施“营改增”以后补充地方税源、健全地方税系有积极意义。至于能为地方财政“解多大的渴”,这主要取决于增量规模所产生的收入对地方的贡献程度。

  

李旭红表示,从计量分析的角度看,消费税包含若干个税目,每个税目的税收贡献和占比不同,改革是涉及部分税目还是全部税目,增量有多少,地方目前的财政收入体量如何,以及留下的增量空间有多大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目前改革方案还未明确,征求意见稿中授权国务院改革试点的规定给改革留下了空间。

  

李军认为,消费税是调节税种,主要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部分高档消费品及不鼓励消费的商品进行征收,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消费税对于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生产消费具有抑制作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消费税具有较好的增加财政收入功能,最终将通过财政政策影响经济。

  

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

  

《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此,财政部在说明中提出,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调整的授权条款。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因此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胡怡建表示,授权国务院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体现了法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基本立法权在全国人大,体现了税收法定;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适当调整,有助于推进消费税改革工作。

  

李旭红表示,在实践中,消费税能够成为国家引导消费行为、调节消费结构,进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政策工具。“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可以推动下一步消费税改革,在调节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引导地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税收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最大亮点,就是立法中授权国务院可调整税率、税目等问题。消费税首要功能是调节消费,而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可以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灵活性,如果走人大程序来调整有一定时滞。如果能兼顾各方利益,授权国务院在一定幅度内自主调整税率可能会更好。”

  

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消费税是现行以暂行条例为依据征收的最大的两个税种,此次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和前不久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是完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任务迈出的关键一步,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全面完善。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