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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知识问答(三)

发布日期: 2019-10-10 08:49
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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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有哪些?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四) 各级监察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八)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九)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2.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3.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包括以下几类:

(一)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二) 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