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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峡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6-20 09:19
来源: 三门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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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支持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我市起草制定了《三门峡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现将《三门峡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三门峡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邮箱。

联系电话:2608901

电子邮箱:smxkjwhk@163.com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三门峡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

财政金融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一流创新平台,培育一流创新主体,汇聚一流创新人才,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努力实现资源型城市向创新型城市蝶变,切实把三门峡打造成为豫陕晋黄河金三角、郑洛西科创走廊的区域创新高地,积极发挥财政金融职能作用,统筹科技金融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省战略科技力量体系

1.支持高标准实验室建设。支持与郑州大学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深度合作,打造中原关键金属实验室,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支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3.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积极与河南省总规模1500亿元的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15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对接,对列入省“千项创新应用专项”的项目,优先推荐各级引导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4.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

5.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30万元,其他企业奖补20万元,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对省外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首次认定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6.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我市经国家认可或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获得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支持的,按上级奖励额度1:1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7.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对省备案通过、引领示范性强、转化效果突出的中试基地,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8.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市内企业借助市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合同额的20%,最高200万元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9.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产业化或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支持科技与金融融合

10.支持开展“科技贷”业务。扩大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新增“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推进科技支行建设,按其“科技贷”业务规模的1%,年度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风险补贴。对“科技贷”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20%,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鼓励各类创投机构全程参与、跟进投资我市重点人才、科技项目,创投机构在认定的跟投项目和投资额度内出现损失的,给予实际损失金额的10%-30%的风险补偿,最高补偿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11.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包括主板、科创版、中小板、创业板等),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成功进入精选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12.支持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运用企业债、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方式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各类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向我市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包括投资设立基金),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被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每年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五、支持高校科研创新

13.重点支持河南科技大学应用工程学院单独设置。给予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全面提升原始创新和应用技术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14.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切实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激发社会资本投资高等教育积极性。加大公办高校专项债券支持力度,支持高校符合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科研院所发展

15.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设立科技创新类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创新类产业孵化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16.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鼓励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通过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等进一步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

七、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

17.支持高层次人才体系。对全职引进的A、B、C、D、E类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3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发放生活补贴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同级财政发放购房补贴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在我市缴纳社保不作为全职引进人才必要条件。实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制度,对我市培养的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项目、计划)入选者,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柔性引进A、B、C类人才,同级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委、市政府聘请特邀顾问、顾问,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活动经费。到我市挂职的省博士服务团成员,同级财政每年发放生活补贴2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18.充分调动各方引才积极性。发挥企业用人主体作用,每全职引进一名A、B、C、D、E类人才,同级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人才工作联络站每全职引进一名A、B类人才,同级财政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驻外机构、社会中介、顾问引进落地人才项目见效后,每个项目同级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建立人才举荐制度,每年选聘10名热心我市发展、有影响力的人员担任“三门峡引才大使”,给予每年5万元引才经费;对引才成效卓越的,授予“伯乐奖”,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加快布局科技领域新基建

  19.支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政府命名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近三年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认定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九、支持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20.支持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推动市级与各县(市、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源更多投入到创新领域,完善多方参与支持基础研究的新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1.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将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级共享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开放共享,对提供大型仪器设备 (设备原值5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年度实际收取服务费的10%给予奖补,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于使用市共享服务平台仪器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年度实际支付使用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通过平台采用电子科技创新券形式发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2.鼓励区域创新发展。引导优化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研发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速快和强度大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23.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校进口符合规定的研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三门峡海关)

2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

25.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26.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科技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平台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创新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税收实施优惠,培育创新动能,激发创新活力,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

本通知中涉及市、县财政科技人才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和《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执行。